潘兆初:内地与香港互认和执行民商事裁判相关安排增加了香港解决争议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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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内地与香港互认和执行民商事裁判相关安排增加了香港解决争议的吸引力

泉州10月27日电 (谢雁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26日在泉州指出,有关内地与香港互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与仲裁裁决的安排,增加了香港作为亚太区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的吸引力。

10月26日至27日,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在福建泉州举行。潘兆初在论坛的专题研讨会中作上述表示。

潘兆初:内地与香港互认和执行民商事裁判相关安排增加了香港解决争议的吸引力

针对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和执行情况,潘兆初表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项安排涵盖范围很广。在案件类型上,不仅包括合同纠纷案件,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作出前瞻性规定。在互认内容上,涵盖了金钱和非金钱判项。

这项安排是内地与香港一系列司法协助安排中的一项,此外还有《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签署)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年签署)等。

他认为,这些有关在内地与香港互认和执行民商事裁判的安排,增加了香港作为亚太区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的吸引力。“这些安排可以保证,在符合安排规定情形下,位于中国内地的资产均可获得执行。”

他进一步指出,在香港或内地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对方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这也加强了香港作为争议解决地的优势,同时也巩固了香港的独特地位——香港不仅是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还是一个已就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民商事裁判作出安排的司法管辖区。

此外,谈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机制,潘兆初介绍说,在香港,规制外国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体系有两个:普通法体系和成文法体系,包括《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建立在关于外国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判例法所衍生出的规则之上的。“这些规则的设立基础结合了礼让和互惠的双重概念。”

“礼让、互认、尊重和关切的精神会促使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通过共同努力解决问题,造福所有人,无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也无论各自的文化、社会和法律背景如何不同。”他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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